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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监测网络:精神障碍信息共享与管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卫生部对全国重型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精神卫生监测网络:精神障碍信息共享与管理

《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一)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

2012年卫生部印发的《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卫生部对全国重型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型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www.xing528.com)

(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国家重型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2013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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