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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性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性及法律规定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前医学检查;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儿疾病筛查;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一)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①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②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③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主要包括: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②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医学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二)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孕前、孕时、产时、产后的保健指导和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2011年卫生部发布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www.xing528.com)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1.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2.婴幼儿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母乳喂养进行指导,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妇,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妇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过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妇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 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须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签署意见。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出具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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