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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鉴定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仍有保留之必要。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定

(一)鉴定组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由于《侵权责任法》构建了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而是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及其相关的概念。这些概念因涉及医药专业性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借助医学理论和技术才可以解决,通过医学专家的鉴定才能明确。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仍有保留之必要。但是,医学会鉴定机构应当针对《侵权责任法》提出的一些新概念,诸如当时医疗水平、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合理诊疗义务、过度检查、不合格的血液、严重精神损害等,在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外,适时调整和扩充新的鉴定内容。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民事责任部分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失效了,但是行政处理方面的内容仍然有效。因为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管的职能,对于构成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责任医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也离不开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三)专家组的产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www.xing528.com)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

1.鉴定原则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2.鉴定书的内容 应当包括: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②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③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④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⑤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⑥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⑦医疗事故等级;⑧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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