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是指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现代医学科学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是难以完全预测的,人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理尚未认识,因而现代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有时尽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忠于职守,竭尽全力,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然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这也是医务人员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而这些情况的出现纯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够预见却又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侵权免责事由,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情形;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中,部分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相类似的。(www.xing528.com)
当然,医疗机构免责情形不止《侵权责任法》规定的3种情形。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免责事由,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援引要求免除或者减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侵权责任法》规定,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