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集血液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为了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①每次采血前必须免费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②身份核对;③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高不得超过400毫升;献血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毫升,或者300毫升,或者200毫升。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毫升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升。上述献血量均不包括血液检测留样的血量和保养液或抗凝剂的量。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二)供应血液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其包装、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献血法》规定,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和无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同时,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www.xing528.com)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四)特殊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
特殊血站,是指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根据1999年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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