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②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④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①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②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③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安全保护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www.xing528.com)
(四)患者和受检者安全保护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五)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②不得将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和X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③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或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④应当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⑤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六)放射治疗的原则和实施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①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②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③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④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患者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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