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按标准护士配备数量《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二)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四)加强护士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一)按标准护士配备数量
《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护士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①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②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③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www.xing528.com)
(三)执行国家福利待遇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四)加强护士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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