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对医师的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1951年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卫生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医师执业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79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等。
为了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于2003年8月发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8年1月发布了《护士条例》;卫生部先后制定了《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章。2010年,卫生部医管司对《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并发布了《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www.xing528.com)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护理队伍建设,逐步解决护理人员比例过低的问题;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建设,卫生部制定了《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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