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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于2006年11月10日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于2006年11月10日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一)医疗广告的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①医疗机构第一名称;②医疗机构地址;③所有制形式;④医疗机构类别;⑤诊疗科目;⑥床位数;⑦接诊时间;⑧联系电话。①至⑥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www.xing528.com)

(二)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①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②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④淫秽、迷信、荒诞的;⑤贬低他人的;⑥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⑦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也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批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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