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为了贯彻实施该条例,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卫生部于2003年10月15日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①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③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https://www.xing528.com)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①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②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③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④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⑤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⑥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⑦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⑧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⑨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⑩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三)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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