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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冠名规定及管理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冠名和管理根据2007年1月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

医疗机构冠名规定及管理措施

(一)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或者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等,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2006年11月,卫生部对医疗机构申请的名称进一步明确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②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③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④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

(二)红十字(会)医疗机构的冠名和管理(www.xing528.com)

根据2007年1月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以“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地区名称等识别名称后、医疗机构通用名称前,增加“红十字(会)”字样。

申请冠名“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疗机构;②由红十字会设置的医疗机构;③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疗机构;④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疗机构等。

(三)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①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②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③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④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⑤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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