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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变更的规定及程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三)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变更的规定及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②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一)登记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科治疗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等。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www.xing528.com)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①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③投资不到位;④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⑤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⑦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包括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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