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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制建设的优化措施与实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1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批准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国务院以及卫生部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等。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法制建设的优化措施与实施

1951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批准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之后,国务院以及卫生部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县卫生院暂行组织通则》、《县属区卫生所暂行组织通则》等。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和多渠道办医的政策,在医疗机构管理上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在此期间,卫生部制定了《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稳定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改革的深入和社会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2月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www.xing528.com)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间的经济合作,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2010年,卫生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近几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大了医疗机构立法力度,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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