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制度。
(一)卫生行政赔偿的特征
卫生行政赔偿的特征:①卫生行政赔偿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卫生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赔偿;②卫生行政机关是卫生行政侵权损害责任的承担者;③卫生行政机关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工作人员有追偿权;④卫生行政侵权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但管理相对人也可以同时或单独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及其他赔偿形式承担责任;⑤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www.xing528.com)
(二)构成卫生行政赔偿的要件
构成卫生行政赔偿的要件包括:①侵权主体必须是行使国家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②必须是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③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④卫生行政主体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时,才有可能导致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主体的过错和自由裁量不当行为,均不能导致卫生行政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