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上的分工。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在管辖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上的分工。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以及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www.xing528.com)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法律规定,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遇到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