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特征
卫生行政诉讼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即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卫生行政管理而产生纠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所谓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这是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卫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是因为卫生执法机关一般都有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它无须为实施权利而当原告。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可分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以委托单位为被告。
3.卫生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审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卫生行政处理决定和具体的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在卫生行政诉讼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公开审判、回避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两审终审原则。此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卫生行政诉讼又具有如下特有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先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诉讼中不举证或者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卫生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亦称复议前置原则,即卫生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在起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卫生行政诉讼前,可依法经过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未经复议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关于提起卫生行政诉讼的规定大体有两类:一类是规定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另一类是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合理性。
4.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在卫生行政诉讼期间,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并不因为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停止执行。
5.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时,只能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来审查和确认卫生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卫生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判决或裁定,而不能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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