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制度。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是否以卫生行政复议作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卫生行政争议处理时,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可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不必经过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必须经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程序,只有对复议裁决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卫生行政复议可能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作为一种单独的申诉制度。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相比较,在申请理由、受理机关、受理权限、裁决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www.xing528.com)
卫生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①是一种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卫生行政救济制度;②是一种专门的内部行政层级监督制度;③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②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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