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一切有权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的监督。狭义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仅指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卫生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合理、合法,关系到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整个卫生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提高执法主体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防止腐败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行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二)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内容
1.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监督、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个人监督等。
2.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内容 一是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卫生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三是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三)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卫生部印发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同时,要求评议考核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过错责任追究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良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的行政行为过错责任,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单位负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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