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即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有序性、制约性等特征,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公平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功能:①缓解和平衡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②防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③防止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甚至违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书主要简述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二)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指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申请与受理程序 这是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卫生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必须环节,审查的质量决定着行政许可决定的质量;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卫生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发展的必然结果,决定是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作出的。
(1)审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决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www.xing528.com)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原则、步骤、方式、规程。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开、公正原则;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适当原则;⑤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⑥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亦称普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处罚较重、情节复杂和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应经过以下基本过程: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决定;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下3类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①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②拟责令停产停业;③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该机关中相对独立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主持,由该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的质证、辩论,听取意见、获取证据,在查清事实后,由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告之权利或当事人依法申请而行政机关拒绝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就不能成立。
2.简易程序 是指对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卫生行政强制程序
卫生行政强制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且应当适当。
卫生行政强制包括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行卫生法律还没有授予卫生行政机关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的规定。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卫生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由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按照《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2.卫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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