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而设立的履行卫生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组织。卫生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地(市)卫生局;县(县级市、区、旗)卫生局,统称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此外,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还设置了其他涉及卫生行政执法的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爱国卫生管理机关等。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地、县也将组建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职责:①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②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③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④组织查处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某些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受委托组织,是指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卫生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但其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仍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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