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制定的原则,即卫生立法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卫生立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是实现国家长期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反映了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所有立法的最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卫生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以宪法为基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卫生立法要以宪法中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为依据。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的利益制定的,能够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医药卫生保健方面的愿望和要求,对卫生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通过立法,使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以保证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实事求是,从我国实际出发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是我国卫生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思想路线。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多,底子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卫生立法要从这一国情出发,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考虑必要性,又要考虑可行性。做到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使卫生立法工作随着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完善。(www.xing528.com)
(四)反映客观规律要求,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医药卫生事业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的。医药卫生活动在人类社会活动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科学技术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是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卫生立法必须严格遵循客观规律办事,在立法中既要反映医药卫生等自然科学的规律,也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既要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也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卫生立法的过程,是把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过程。只有在卫生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的智慧,取得多数人的一致意见,才能更好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才能使立法得以顺利实施。没有群众路线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就难以保证卫生立法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在卫生立法时,应对古今中外法律加以研究、分析,有选择地加以借鉴,使卫生立法奠基于科学的基础之上,适应我国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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