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没有主体和主体的活动,也就不能产生卫生法律关系。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1.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领导、管理、组织卫生工作等职权。它在国家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同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国家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颁布各种卫生政策、法规,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管理卫生工作。
2.医疗卫生单位 这是指从国家财政拨款取得经费的医疗卫生组织,包括医院、医学院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3.企事业单位 主要是指与卫生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4.社会团体 可分为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在卫生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卫生咨询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5.公民 作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卫生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关系中接受我国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出境人员。他们能够参与哪些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范围的大小,均由我国有关卫生法律及我国同各国签订的卫生国际条约或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加以规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www.xing528.com)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在具体的不同的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在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卫生行政机关作为主体的权利是有权对作为另一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实行行政、业务的领导、指导、卫生监督以及对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其义务是有责任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有为公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接受另一方主体监督其执法等。而作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权利表现为有权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及工作进行监督,对卫生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或起诉,并有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权利。其义务是应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指导或监督,对自己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从事正常生活、生产的前提。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原则之一。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重要保护客体。因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
2.行为 这是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如在医疗服务关系中,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医疗保健服务行为。行为分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3.物 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药品、医疗器具等。
4.精神产品 这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医药卫生科学发明、学术论文、医学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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