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医疗保健,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早就有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规范。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都有对医生的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罚、城镇公共卫生、疾病预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近代西方国家卫生立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关系,制定了许多专门性的卫生法规。英国于1601年制定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卫生立法,影响最久,达300余年。1848年又制定了《卫生法》,1859年公布《药品食品法》,1878年颁布了《全国检疫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助产士法》、《妇幼保法》、《精神缺陷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卫生和安全法》等。
日本从1874年开始建立医事制度,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1925年颁布《药剂师法》,1933年颁布《医师法》、《诊所管理规则》,1942年制定《国民医疗法》,1948年制定了《药事法》、《医疗法》等。(www.xing528.com)
美国纽约市于1866年通过了《都会保健法案》,1902年美国制定了有关生物制品的法规,1906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物法》,1914年制定了《联邦麻醉剂法令》等。
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外卫生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其主要原因是:①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②卫生事业在发展中产生的许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制定能反映卫生发展规律的法律规范来调整;③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卫生立法来加强管理,防止滥用、失控和异化;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医患双方的权益纠纷增多,需要制定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诉讼和仲裁制度。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卫生立法作为贯彻实施国家提出的卫生方针政策,实现卫生领域重大战略目标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有所差异,但都根据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了卫生立法。它不仅涉及卫生事业管理、临床医疗、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职业卫生、人类生殖和人口政策、药品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健康教育、精神卫生等20多个方面,而且推动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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