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卫生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无论是在我国的医学发展史中,还是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卫生法学都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学科。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立法为基础,并随着卫生立法的发展而产生的。我国古代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散见于各种法律书和古籍之中,构成了我国卫生法早期的发展轮廓和演变轨迹。奴隶时代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启蒙时期。西周的《周礼》详实地记载了当时的医事管理制度,包括司理医药机构、病历书写和医生考核制度等。封建时代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逐步发展和渐趋完善时期。2 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尽管封建王朝兴衰更替,但是都比较重视制定卫生法规和建立比较完备的医药卫生管理制度。从《秦律》、《汉律》、《唐律疏义》、《宋律》、《元典章》、《大明会典》、《大清律》中,人们都可以看到有关医药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治、医学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民国时期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开始走向专门化、具体化的时期。国家设卫生部负责全国医药卫生工作,医药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曾制定了《医师法》、《药师法》、《传染病预防条例》、《海港检疫章程》以及《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管理法规。同时,卫生部还决定由各省市卫生机关举办卫生稽查、卫生巡查以执行卫生法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卫生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为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保护革命根据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在中国卫生法制史上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革命根据地的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卫生立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卫生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中国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文革”时期,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处于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卫生法制工作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为基本原则,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围绕卫生事业发展总目标,抓住机遇,突出重点,有了突破性进展。1982年宪法有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的卫生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
1978~1989年,国家迅速恢复被“文革”破坏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制定了《药政管理条例》、《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80年代,卫生立法由行政法规、规章“两头”并进,开始转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管齐下”,出台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1990~1999年,卫生立法重点从公共卫生领域转到医疗领域。相继制定了《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2000年,进入21世纪以后,卫生立法在加快步伐的同时,由有意识的“布局”立法向综合平衡立法转变。先后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食品安全法》、《精神卫生法》,对《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和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显著。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推进卫生法制建设,要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要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卫生法律意识,为新时期卫生立法指明了方向。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颁布了11部卫生法律,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了30多个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发布了100多个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一批地方卫生法规和卫生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律体系和制度,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了卫生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发展。1987年卫生部在沈阳召开了首届全国卫生法学理论研讨会;1992年《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创刊;1993年9月4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在北京成立,1998年成为世界医学法学协会成员,北京、广西、江苏等地成立了地方性卫生法学会;医学院校相继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作为医学生的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些院校还设立了卫生法学专业;卫生法律法规被列入国家执业医师考试科目;编写出版了一批卫生法学教材和专著;一些高等院校如华东政法大学成立了卫生法研究中心;2009年8月,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在北京成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借鉴国外卫生立法的经验,促进我国卫生立法的发展。上述卫生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标志着卫生法学这门学科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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