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因孙某财与杭州联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浙01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俞建明。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退还购货价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范。
本案因孙某财与杭州联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浙01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俞建明。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财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生鲜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孙某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印有橄榄及葵花图案,正面用较大字号标注“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侧面配料栏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对配料含量作标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规定,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联华公司退还购货价款并由两被告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退还购货价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范。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www.xing528.com)
(2)《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67条、第148条、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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