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海是东塬乡的一名建筑商。2013年5月,他承包了东塬乡的一处工程,修建一座楼房,并租用林家村人方大林的一台挖掘机在施工现场挖地基。二人约定挖掘机每挖1立方米的砂土(简称土方)的价格为20元。工程开工以后,马苏海与方大林因为挖掘机的台班费价格问题发生矛盾,[1]产生了不愉快,后两人协商达成一致,共同写下一份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议书
甲方:马苏海
乙方:方大林
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前的台班费10 000.00元(壹万元整)。
二、甲方应负责乙方的挖机操作员和挖掘机在施工地的安全。出现矛盾冲突,人为损害和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和维修。
三、乙方在不受矛盾冲突干涉时,按时开挖施工。
四、马小隆负责拉运□□□□□□□□□□的运费由乙方支付(每车每趟运费150.00元,壹佰伍拾元)。
五、以后产生的挖掘机台班费由甲方负责,一个台班费1500.00元(壹仟伍佰元)。
六、由于出现矛盾冲突而未挖够二十车土方,甲方负责乙方的台班费,正常情况甲方不负责任。
甲方:马苏海(签名)(指印)(www.xing528.com)
乙方:方大林(签名)(指印)
2013年5月26日[2]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工地恢复施工,方大林的挖掘机也按照协议的规定每天挖掘土方。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马苏海认为一开始与方大林约定的每土方20元的挖掘价格有点贵,便找来方大林和他商量,要求将价格降为15元。方大林一听马苏海的条件后十分生气,说这个价格不能降,15元每土方的价格太低,他不愿意干了,并要求马苏海结清所有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争执。方大林不顾工程施工到一半,强行要开走挖掘机。马苏海不同意,指挥工人扣押了方大林价值100多万元的挖掘机,并要求方大林赔偿他的损失。方大林向马苏海多次讨要挖掘机无果,无奈之下想起自己认识的马永祥擅长调解纠纷,便上门请他出面帮忙调解此事。马永祥答应了方大林的请求并和他一起去施工现场找马苏海商量解决此事。
马永祥告诉我们,他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有错误,互相不讲信用,所以在调解时也明确告诉了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最后,马永祥提出建议说:
你们双方(为)这个事情都受了损失,马苏海的工程停下来了,方大林的机子(挖掘机)每天这么放着也是(损失)钱啊。你们已经有很大损失了,不能这么下去,损失(会)更大。(马苏海你把)人家(方大林)的机子给个(还给他),他不(愿意)挖就算了。你们互相计算各自的损失,把钱一退,不要耽误生产。最后是方大林退了5万元,他们(马苏海)退15万元,互相之间卡了10万块钱(即马苏海给方大林支付了10万元),事情就解决了。[3]
马永祥告诉我们,像类似马苏海和方大林之间的这种小纠纷他帮忙调解过不少了,很多时候,争议双方实际上也早就想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可经常碍于面子不得不硬挺着,等一方服软。这时候,如果有个双方都比较信得过的人出来帮忙调解一下,大家好各自有个台阶可下,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注释】
[1]机械设备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称机械台班费,简称台班费,是设备所有者向设备使用者要求支付的使用费,一般以一台机器工作八小时﹙称一个台班﹚为计算单位。
[2]协议书第一条被人用黑墨水笔划掉,马永祥解释说这是因为双方后来协商一致同意把第一条内容取消。第四条因协议书保管不善有部分内容已经完全看不清了,故用□标示,马小隆为拉运土方的司机。这份协议书因双方最后终止合作而被收回,保存在调解人马永祥的手中。
[3]马永祥访谈录,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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