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塬村是东乡县192个重贫困村之一,村里耕地较少,人均只有0.8亩,可开发利用的荒地也不多,其中最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就是马永祥2000年承包的位于村边大夏河畔的那块河滩地。东塬村一直比较重视这块面积约270亩的河滩地,想通过综合开发治理,发展种植业和旅游业带动村里的经济发展。东塬村委在其于1999年3月10日做出的《东乡县东塬河滩地综合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再三强调了这块地的经济效益,并恳请上级部门早日立项建设。据马永祥说,1999年底,当时东塬村委的负责人找到他,希望由他来承包这块地进行开发治理,他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我们猜测村委会之所以来找马永祥,这和马永祥常年搞工程、有一定财力和能力有关,也许村委会认为他是村里承包这块河滩地的不错人选。马永祥当时也认为承包这块河滩地是有不错发展前景的,双方一拍即合,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签订了承包合同,从这个合同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东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东塬村河滩沙滩治理承包合同书
为盘活我村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益,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行条例》、《拍卖法》、《土地使用规划》及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搞好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通知》规定。把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到实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将我村沙滩荒地承包于个人使用:
一、土地所有权,东塬村委会,为“甲方”。
二、土地使用权,承包人东塬村第七社社员马依德勒斯为“乙方”。
三、承包地范围,东塬村河滩荒沙地,四止范围,东至公路,西至大夏河,南至县上水渡槽,北至林家村电灌机房总面积270亩。
四、承包面积中不包括南阳渠预制厂,总占面积叁拾贰亩。随通公路一条,由村委另作安排,见附图所示。
五、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必须按水利部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进行开发治理。
2.乙方承包期内无能力开发治理,他人继承或转让乙方负有履行合同的连带责任,必须经过甲方审议。
3.乙方承包合同有效后,在承包地允许修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宿舍等永久设施,允许发展经营林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或种植大棚。
4.使用权到期后,如经营者愿意可重新办理手续延长使用期限。
5.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为开发治理期,满十年后,每年向村委缴纳×仟元资源费,缴纳政策规定的税费。
6.甲乙双方商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三〇年十二月三十日到期。
7.甲方在乙方开发治理期,符合治理规划和扶贫政策,协助乙方向投资部门扶持立项,加大投资尽早见到效益。
8.甲方在乙方开发治理期,甲方协助乙方协同农业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服务。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单位 甲:东塬村委负责人:马志成(签名)(章)
乙:承包人东塬村民:马永祥(章)
公证单位: 东乡族自治县□□□□□(章)
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1]
马永祥承包了这块河滩地后,经过几年苦心经营,河滩地面貌已大有起色。2003年,他又在河滩地上搞起了农家特色的生态园,吸引周边游客前来休闲就餐,生意不错。后来生态园的效益逐渐不行了,马永祥又将生态园关掉,将土地分别转租给一些小企业作为生产场地,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我们从马永祥那里拿到了三份土地租赁合同,分别是他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合同,下面的这一份是他2009年关掉生态园后将土地租赁给他人建厂的合同:
租赁合同
甲方:马永祥(永祥生态园)
乙方:王书建
经甲方和乙方经过协商,甲方将永祥生态园内土地(永祥生态园正门靠中心线至北边、南北70米、东西130米)租赁于乙方用于建造网围栏厂房,租赁期为10年。
现双方协商有关条件如下:
1.南边底层房间和茶园大门靠北向几间房间一并租赁于乙方,厂房土地和房间租金为每年×万元人民币。
2.甲方有义务将所租赁土地范围摊平,以便乙方建造厂房。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所属范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出租于别人。
4.乙方在租赁期间,出现国家政策性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生产,如果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该无条件答应乙方要求,乙方应立即拆除所有设备,费用由乙方负担。
5.合同期满,乙方如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议应优先租给乙方。
6.乙方的轧机设备及附属设备和厂房在合同到期后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将机械等设备拆迁他处另行处理。租地由乙方整平。
甲方和乙方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生效(力)。
甲方:马永祥(签名)
乙方:王书建(签名)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2011年,马永祥又将自己承包的一块土地租赁出去用于建设企业:
租赁合同
甲方:马永祥
乙方:李源斌(www.xing528.com)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约,甲方将财校租赁于乙方用于建造东乡县发达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期为2011年至2022年。
现双方协商有关条件如下:
1.场地租赁费每年人民币×万×仟元。
2.甲方保障租赁场地内三通,即电通、路通、水通。
3.在租赁期间以内甲方不得将乙方所属场地使用权收回或另租于他人。
4.合同期满,乙方如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应优先租给乙方。
5.乙方的生产设备及附属设备和厂房在合同到期后归乙方所有,乙方全权将机械设备及厂房拆迁或另行处理。
6.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如果因为国家政策性原因造成乙方停产,那么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和乙方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马永祥(签名)
乙方:李源斌(签名)
2011年5月1日
第三份合同是马永祥于2013年再次将30亩河滩地租赁出去用于建设砂石厂:
土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 (简称甲方)
马永祥 身份证号:6229261954XXXXXXXX
承租方:东乡县东塬乡林家村 (简称乙方)
齐文国 身份证号:6229261961XXXXXXXX
临夏市南龙镇高家庄村×号
王凯云 身份证号:(空)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个人拥有的东乡县永祥生态园内的河滩荒地约30亩左右出租给乙方使用,土地用途为收购砂石原料加工。
二、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为×万元,租金每年付一次,租期内租金不变。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由于政府部门统征等政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马永祥(签名)(指印)
乙方签字:齐文国(签名)(指印)
中介人:(空)
2013年5月31日
马永祥签订了三份合同,这表明他具有基本的合同意识,知道通过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利益,防止纠纷的发生。
从三份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来看,马永祥通过转租其承包的土地每年能有相当的收入。我们在同马永祥聊天时,他也曾经提起过因为自己承包了这块河滩地而带来麻烦。据他本人说,自从开生态园时起村里就有人眼红,不满他个人承包村里的河滩地发了财。村里有人也曾经去上级部门告过他的状,说他开生态园对河滩地造成了污染。对此马永祥十分生气,他曾两次对我们说起过国家应该追究诬告人的责任,管一管那些喜欢到处诬告别人的人。
从东塬村委会、东乡县人民政府和马永祥分别签订的承包治理合同的内容来看,在河滩地搞经营、租赁土地都是合同中约定的马永祥拥有的权利。我们认为从这方面来讲,马永祥自然有他生气的理由。不过对于这件事,马永祥并不愿意多说,我们也不好再问,只是推测可能还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或其他情况。马永祥在承包集体土地时碰到的这个麻烦也正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并不少见的一种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服村委会的决定或者不满别的村民承包某块土地而引起矛盾,造成纠纷的情况在我国农村并不少见。
此外,我们还向马永祥询问了东塬村的村民之间互相调换耕地或者宅基地时要遵循哪些规范时,他是这么说的:
咱们村里互相调换土地、宅基地的(情况也)有。比如(说)他的地在里面,出来没有路,(他会和旁边的人协商说)我给你一点地,你给我腾一条路(出来);或者做庄窠,(比如)我的地在山弯弯里或者在大地中间,没有(出来的)路,(在)路边你给我换一块地;或者我们搞个什么企业,(以)地换地,我(可以)给你补偿一点;交换(土地)的时候也没有大的规矩。如果你的地利用价值高一点,(除了)一亩换一亩之外,我再给你补偿一点钱。咱们现在坐的这个庄窠地,就全部是我换来的么。1986年,咱们村上有一个辈分比较高的马老汉,我们都要叫他巴巴,他现在住的庄窠地就是我以前的地。他当时(要)打庄窠,给我说想换我的地,(因为我的地)离他的老家(老房子)近一点。当时我的孩子都还小,我也不(打算)做庄窠么,(再加上)两块地的面积差不多大,(也)便于(我从事)生产,就和他换了。那个时候我们没有补偿的习惯,只要你需要(这块地)你用去就可了。(我们也)不写文书协议,直接口头交易。这是两家情愿的事情,不会反悔。咱们这个民族说话要讲信用,(这)是咱们的本性。咱们农村过去也没有特别好的房子,只要有地,房子(盖)简单一点也可以,没有必要(交换房子)。[2]
马永祥还给我们简单介绍了东塬村这里建房的规矩。他说东乡族盖房子不讲究看风水、选日子。因为对于穆斯林来说,每一天都是好日子,在哪一天开工建房都可以。但是房子的朝向要选好,东塬村这里建房子也是尽量要坐北朝南,这样冬暖夏凉。
马永祥家的土地使用证(2014年7月29日摄)
【注释】
[1]合同上还盖有东塬村委会公章和“情况属实,同意承包,东塬乡人民政府”字样及东塬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公证单位的公章印记十分不清晰,只能模糊看出“东乡族自治县”几个字,具体单位名称看不清,用□标示。
[2]马永祥访谈录,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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