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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和利用河滩地资源的必要性及效益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发和充分利用河滩地土地资源是十分必要的。该报告在最后提出:该项目实施后,可开发利用河滩地200亩。第二条合同订立单位:甲方: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乙方: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村民马永祥第三条治理开发规模及效益:乙方计划投资300万元,对东塬乡东塬村所属大夏河东面270亩荒滩进行治理开发。

开发和利用河滩地资源的必要性及效益

2000年,马永祥承包了东塬村大夏河畔的一片河滩地,开始了他长达十几年的河滩开发利用工作。十四年来,这片河滩地从过去杂草丛生的碎石滩涂变成如今绿树成荫的沃土肥田,马永祥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时至今日,他基本上每天都要到这片河滩地来,看看这里的一草一木,浇浇水,整整地,干些农活,乐在其中。

关于这片河滩地,东塬村委会在其于1999年3月10日做出的《东乡县东塬河滩地综合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有一段描述:

东塬河滩地位于东塬乡境内的大夏河右岸边I级阶地上,距老虎嘴电站引水枢纽1.3km,临夏市区约5km。气候属陇中南部湿带半湿润区,年平均气温6.8℃,年平均降水量502mm,年蒸发量900mm。气候条件适合农、林、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投资对大夏河分期分段进行了治理,该段内现已修建永久护堤100m,右岸边已有200亩河滩地得到了治理,但是由于该段内护岸工程一部分没有修建,洪水季节水流倒灌,有2/3的河滩地被淹没,时至今日,本村没有能力修建护堤,河滩地得不到彻底的开发利用。东塬村新庄社现有40户200人口,人均耕地0.8亩,人多地少,为此我们本着充分开发利用当地土地资源,增加耕地面积,综合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提高人民生活为目的,走共同富裕道路。开发和充分利用河滩地土地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该报告在最后提出:该项目实施后,可开发利用河滩地200亩。达到设计的平均年份时,杏树每亩净收入2000元,按100亩计,共计为20万元;梨树每亩净收入1500元,按60亩计,共计为9万元;经济作物每亩净收入5000元,按20亩计,共计为10万元;其余20亩地计划发展旅游垂钓等业,每年按1万人计,每人消费按5元计,共计5万元。故经济总收入44万元,经计算2.4年内可收回投资,经济效益显著。另外,还可安排下岗职工约20人,其社会效益也非常明显。因此恳请上级部门早日立项建设

我们猜想东塬村委会的这一论证报告当时并没有立刻得到上级部门的及时回复。1999年底,在论证报告提交半年多以后,东塬村委会的负责人找到了马永祥,希望由他来承包这片河滩地来进行治理开发。面对这一机遇,已经拥有相当经济实力和眼光的马永祥自然答应了下来。2000年1月1日,马永祥和东塬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签订合同以后,马永祥马上发动全家,招募人手,调集机械开始了河滩地的治理工作,经过几个月的辛苦工作,河滩地的可用土地基本被平整了出来。2000年9月8日,东乡县人民政府也正式和马永祥签订了承包合同:

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村民马永祥承包治理开发荒滩合同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我县“四荒地”资源优势,加快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经东乡县人民政府与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村民马永祥协商,就承包治理开发位于大夏河东岸面东塬村境内荒滩一事,签订如下合同。

第二条 合同订立单位:

甲方: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乙方: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村民马永祥

第三条 治理开发规模及效益:

乙方计划投资300万元,对东塬乡东塬村所属大夏河东面270亩荒滩进行治理开发。通过护岸维修,开发荒滩,控制水土流失,初具规模后,发展建材、高效农业和旅游业等产业。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或协助完成的事宜:

1.乙方所承包治理开发的地域仅限地表部分,不包括地下资源(打井取水和挖运砂石除外)。

2.乙方治理开发承包期为五十年(2000年8月9日至2050年8月7日)。承包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延长承包使用期限。

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要按照综合治理连续利用的原则,允许继承、租赁、转让,但不得转卖。

4.乙方在治理开发期内,可享有东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东乡县人民政府发(2000)088号《关于开展“四荒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www.xing528.com)

5.允许乙方在承包开发治理的区域内修建与治理开发相关的水电、房屋、棚舍等设施,发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产业。

6.乙方所承包治理开发地域的四止界限,由甲方负责,协调计经、土地、水电部门和东塬乡及老虎嘴水电厂进行界定,制作图纸,并附详细图解说明存档,对治理开发区域内的群众的耕地要有偿使用。

7.在治理开发中,甲方对乙方在农业科技服务、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或协调。

8.对乙方的治理开发情况及效益,甲方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规划建设。乙方在两年内无正当理由而不进行治理开发时,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治理开发权,并责成乙方适当赔偿延期治理损失费。

9.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不得违约。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附四止界定图纸),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

签字:赵建国(签名)

乙方:东乡县东塬乡东塬村村民

签字:马永祥(签名)

二〇〇〇年九月八日

马永祥首先计划在这片河滩地上建设一个生态园,主打农家特色,包括餐饮、娱乐、休闲等项目,吸引临夏市及周边的游客前来消费。2003年,以马永祥名字命名的永祥生态园正式开张了。据马永祥回忆说,当时他的生态园是全临夏州规模最大的一家。生态园刚一开张,生意就十分火爆。随着生态园的生意越来越好,员工也越来越多,最多时有100人左右,每天营业额最高能达到3万元,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可是生态园的生意就这样红火了几年之后却慢慢走了下坡路,营业额逐渐下降,最终入不敷出。对此,马永祥给我们分析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他个人性格的问题,他认为自己性格直爽,好交朋友,只要有他认识的朋友到生态园来吃饭休闲,他就给朋友打很高的折扣甚至直接免单。这样,他的朋友变得越来越多,可是生态园的营业额却越来越少,造成亏损;第二个原因是通往生态园的道路经常被来往重型车辆压坏,泥泞不堪,虽经多次整修却仍然不太好走,影响了客源。我们认为马永祥说的这两个原因不无道理,但他的生态园位置相对偏僻,离临夏市区较远,且前些年临夏市周边也有大量的农家生态园开业等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马永祥在永祥生态园门口(2014年7月28日摄)

2009年,马永祥关掉了永祥生态园,将生态园的土地转租给了别人。2011年、2013年马永祥又先后将河滩地范围内的一些荒地转租给了一些小企业。现在他承包的这块河滩地上有商砼厂、砂石厂、金属废料加工厂等几个小企业。他自己现在每天操心着几块已经基本长成的林地,计划着明年种一片核桃树林,多养一些土鸡,再好好整修一下河滩地连接外面公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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