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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委外司法鉴定制度的理念价值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现行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对外委托制度,该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鉴定行为的公正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是否实行司法鉴定统一委托是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又一保障,同时又是实现审判工作和鉴定工作分离的有效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鉴定人名册制度。

现行委外司法鉴定制度的理念价值分析

1.坚持中立的核心价值。法院现行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对外委托制度,该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协助法庭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门性问题,因而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即司法鉴定需由法院委托,送检材料需经法庭质证,鉴定人居中鉴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实行出庭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必须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鉴定行为的公正性、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正是顺应司法鉴定证据中立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司法鉴定统一对外委托制度,因此只有坚持这一制度,才能确保司法鉴定中立。

2.坚持证据合法性的前提。对外委托鉴定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合法。是否实行司法鉴定统一委托是司法鉴定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又一保障,同时又是实现审判工作和鉴定工作分离的有效措施。从而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社会和当事人相信法官对鉴定没有施加影响和不当干预。(www.xing528.com)

3.法院鉴定部门的有序引导原则。确保司法鉴定中立,在坚持司法鉴定统一对外委托制度的同时,法院也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一是要严格执行鉴定人名册制度。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目的在于优化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为诉讼活动中查证专门性问题提供服务,是将个案委托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变为职能部门预先集中审查,以减少委托鉴定时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案外因素干扰。这种通过有组织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和公示程序确立的鉴定人名册,能够保证受委托人的资质,便于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随机指定,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在对外委托时要严格执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名册中选择机构,对于当事人执意要选择名册外的鉴定机构,我们要进行风险告知,对于鉴定的后果和存在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人民法院不承担责任;二是要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不能一托了之。通过对鉴定活动的协调、监督,及时解决鉴定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相关问题的争议,保证鉴定活动的公开性和中立性,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减轻庭审质证过程的压力;三是加强对机构的年审工作,通过年度审核,有利于加强入册鉴定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优质高效,对那些不符合人民法院鉴定要求的机构,及时剔除出鉴定人名册。法院在对外委托过程中,要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院的要求,管好和用好入册机构,确保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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