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问题及隐患:优化方案

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问题及隐患: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不分案件难易、繁简,一律“依法”办事,人为地延长了被告人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的迅速审判权受到侵犯。如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时应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问题及隐患:优化方案

公诉案件办理中的存在的隐性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任意延长诉讼时间。例如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三十日,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十五日。但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不分案件难易、繁简,一律“依法”办事,人为地延长了被告人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的迅速审判权受到侵犯。

第二,法院受理后,取保候审不到案错误适用撤回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的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到案,不采取中止审理程序,而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为了协调两机关的关系,于是错误的适用撤回起诉,造成程序的违反。

第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用“应付”的态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就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侦查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予重视,简单搞份材料或出个说明,又重新报送,致使关键证据无法取得。(www.xing528.com)

第四,法院判决书送达不及时。法院做出判决后,不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公诉部门,造成公诉人对所办理案件处理结果不知情,从而影响了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五,在办理公诉案件中其他隐性质量问题也屡见不鲜。如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时应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但在办案中,公诉人往往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基本都是看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笔录,没有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