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退回补充侦查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判阶段时使用,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滞后性。完善退补制度的主要思路是:增加补充侦查决定对侦查机关的约束力,提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避免人为的补查不力情况发生。二是健全对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具有罚款、拘留的权力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1.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判阶段时使用,因而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滞后性。完善退补制度的主要思路是:增加补充侦查决定对侦查机关的约束力,提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避免人为的补查不力情况发生。
考虑如何增加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决定对公安机关的约束力,必须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分析。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两者并无隶属关系;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一般兼任当地政府副职,政治地位较高。检警关系中,警方居于较为强势的地位,在现有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框架内,增加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决定对侦查人员的约束力,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适度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说理性,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二是健全对侦查人员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机制。(www.xing528.com)
2.完善自行侦查制度。在实践中,自行侦查通常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在无需或不便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使用,针对自行侦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可从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配置侦查所需的资源。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异地协作机制。三是增加保障公诉部门顺利开展自行侦查的手段。公安机关具有罚款、拘留的权力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是明确自行侦查的启动条件和内部审批程序。可由最高检出台规定明确自行侦查的启动条件及程序,这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