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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与侦查引导制度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制度的作用,提升侦查质量,有必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完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即检察机关可以受公安机关邀请介入案件,也可以主动介入案件,提出侦查意见;二是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是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完善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与侦查引导制度

关于引导侦查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引导侦查限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且引导侦查的方式限于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制度的内容十分有限。为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制度的作用,提升侦查质量,有必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完善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规定。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要坚持适当、适时、适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的方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即检察机关可以受公安机关邀请介入案件,也可以主动介入案件,提出侦查意见;二是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是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立案之初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自然介入的时间也应自此而始。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具体承担引导侦查职能的部门是公诉部门,或者由公诉部门会同侦查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四是扩大介入的范围。除了对于专案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外,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也应该纳入提前介入的范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专案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可以回应社会期待,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疑难复杂案件本身就属于侦查难度大,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固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证据;相较于轻微刑事案件,审判机关对重刑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更为慎重,介入这类案件有助于避免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或瑕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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