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理论并不满足于纯粹的理论建构,而是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以社会的现实状况为根本的理论构建基础,以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主要的理论目的。我国的死刑政策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否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了呢?刑法学者们的研究表明,死刑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控制效果,以严打时期的死刑扩张政策为例。如果说死刑立法的扩张和司法的强化,减少了严重犯罪,降低了犯罪率,就说明我国的死刑政策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数据,可以一探严打的社会效果。1983年9月至1987年1月,第一次严打期间确实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使犯罪率迅速下降,1983年至1987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量分别61万件、51.4万件、54.2万件、54.7万件、57万件。为但严打后的1988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量由1987年的57万件猛增到82.8万件,可见三年的严打并没有实现长效的目标。1996年4月至1997年2月是第二次严打时期,两年的刑事立案数为160万件、161万件,但是1998年的刑事案件立案数却上升到198.6万件,其后的三年分别为224万件、363万件、445万件,犯罪数量呈迅猛上升的趋势。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是第三次严打时期,2003年至200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数量约为2063780件,三年的平均数为687927件,远高于1998年至2002年平均数566000件。从以上数据可知,单纯的严打刑事政策确实可以使高压下的短时的社会治安好转,但不会解决实质和根本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降低犯罪率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制住逐年高涨的犯罪率。历史的经验也表明,重刑主义从来就没有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常常是走向反面。实行“重典治世”的朝代没有不最后覆灭的,如秦、元、明;相反,实行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也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如汉朝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恰如马克思所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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