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无时无刻不发生在这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不论是源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还是出于人类行为多样性、广泛性、冲突性的原因,抑或是因为一部分人的狂躁、易怒、莽撞的胆汁质气质,人类社会一直处于或大或小的矛盾冲突之中。然而这些冲突始终没有引起人类社会的灭亡,它们总是会被某种力量压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由此保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正常存在,使其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中。在人类文明发展的“轴心时代”,这种力量即引起了具有独特社会观察力的思想家们的注意,古希腊的智者们以及中国先秦思想家们都已经开始探索和争论这种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力量究竟是什么,来源于哪里。苏格拉底认为这种力量是知识和美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是理性和法治,周公认为是礼治,孔子认为是仁,韩非子认为是法,老子认为是道。这种探索的热情至今在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那里丝毫没有冷却。社会控制理论即是当代社会学家对此问题进行解答的一种尝试。
社会控制理论最先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于1896年提出的,在《社会控制》一书中罗斯全面阐述了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其后,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又在罗斯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由此将社会控制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和深化。(www.xing528.com)
社会控制的供给顺应着社会控制的需求而产生或消亡,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有的社会控制手段在日渐式微,有的社会控制手段却在日益兴盛。依照庞德的观点,十六世纪以来,随着血亲组织消灭以及宗教组织丧权,社会政治组织成为首要的控制主体,相应的,近现代的社会控制手段以法律控制为主导,宗教和道德的控制力量都在衰落。死刑是人类发明的最严厉的惩罚方式,被用来对付社会中的罪大恶极之人,同时威慑意图犯罪的不安定份子,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所以,死刑应当被视为一种人类创造的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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