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一是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二是,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风险损害对象。再次,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
首先,数据生产管理能力和应用开发能力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在数据标准化、数据共享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相关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数据标准化程度不高;二是数据共享与互通“瓶颈”犹存;三是数据的开发利用欠缺战略考量。以数据生产以及价值挖掘作为“互联网+检察”战略推进的逻辑起点,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对接互联网过程中,还应注意建立一个汇聚各类数据资源的系统平台,而这个平台将成为一系列检察创新项目的孵化器。
其次,网络安全意识、管理运维能力和技术防范水平依然需要增强。一是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二是,检察机关在推进“互联网+检察工作”过程中自身也有可能成为风险损害对象。检察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积极履职,同时也应重视自身安全管理。(www.xing528.com)
再次,大力提升互联网思维,主动学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当前,互联网已经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身处这样的大潮之中,每个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民主、开放、参与”的互联网思维,更加注重基于互联网的特征来创新和改进工作,克服消极防范心态和本领恐慌,创新思维,推动互联网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能力,提高司法效能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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