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究其原因,主要还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即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多次帮助取款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就是将转移资金视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最终得逞的重要一环,而非诈骗的后续行为。这种情形下对帮助取款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宜表述为“明知”,并未要求达到通谋。
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样是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对其定性也不一定相同。究其原因,主要还看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即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多次帮助取款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就是将转移资金视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最终得逞的重要一环,而非诈骗的后续行为。这种情形下对帮助取款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宜表述为“明知”,并未要求达到通谋。
基于上述差异,诈骗罪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只要转账、取款行为与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事先有通谋的,即使转账、取款行为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该转账、取款行为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二是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如果帮助取款行为发生在诈骗罪既遂之后,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监控视频截图、银行卡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应认定帮助取款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承继的共犯)。如果帮助取款行为人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在不同账户间划转、散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多次存入某账户后迅速取现,且获得明显异于常理的报酬,应认定其主观上对转移款项系犯罪所得系明知,但是不能证明行为人对诈骗行为是明知的,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https://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