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因此,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时,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推定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常态联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以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法官做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后者是指司法官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一定的规则所作的推定。
对于帮助取款行为人明知的内容,只要其对被帮助者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即可。因为,如果要求帮助者对正犯的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认识,会极大地缩小帮助犯的处罚范围,考虑到对明知这一主观内容的证明难度,极有可能导致帮助犯概念的虚化。此外,帮助者对被帮助者实施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也并非现实的违法性认识,而只要求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可以成立为“明知”。虽然帮助取款、转移赃物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但是对于职业的“车手”而言,他们可能不是只接收某一个诈骗团伙的指示,他们的合作对象可能是多个犯罪集团,诈骗剧本和手段也可能各不相同,即使其不知道其上游诈骗团伙具体是如何进行操作进而诈骗钱财,其在着手实施取款之前就已明知该款项是诈骗得来的钱或不义之财,而诈骗行为人也明知在诈骗款项汇入指定账户之后,便会有人帮助将该款项取现、变现并进行下一步的分赃。因此,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即使帮助取款、转移赃款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但是如果其对该资金来源是诈骗这一事实是明知的,那么也应按照诈骗共犯处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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