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在《意见》第四部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第(三)项中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行为。该行为处理结果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证明提供帮助的嫌疑人明知帮助他人诈骗较为容易,但难点在于诈骗实行犯是否知道对方的提供帮助行为,证明双方的通谋更是难上加难。对于“车手”的行为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为一个难点。
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部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第(五)项中表述“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这是“车手”的典型行为之一。在《意见》中,对该行为的处理是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在《意见》第四部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第(三)项中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行为。该行为处理结果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上述对于帮助他人套现、取现的行为的标准明显是不一样的,在第三部分中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特定行为方式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只有事前通谋并实施特定行为的,才以诈骗罪共犯处理;而在第四部分只要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实施特定行为的,即以诈骗罪的共犯处理。证明提供帮助的嫌疑人明知帮助他人诈骗较为容易,但难点在于诈骗实行犯是否知道对方的提供帮助行为,证明双方的通谋更是难上加难。对于“车手”的行为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为一个难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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