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豁免的法理依据是审判官应当独立地并且对后果无所畏惧地自由行使他们的职权。从理念上来说,要坚持司法职业豁免和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的理念。可以说,我国对法官的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立法上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实践中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利的保护,因此,为保障法官更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履行法定职责,应尽快在立法上确认相关的责任豁免制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如何更好的保障法官审判行为可以豁免,这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豁免的法理依据是审判官应当独立地并且对后果无所畏惧地自由行使他们的职权。虽然我国在《宪法》和《法官法》中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但是都没有确定司法人员豁免制度。虽然最高法院也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也仅是规定了不追究法官责任的几种情形,而未确认法官豁免制度。
从理念上来说,要坚持司法职业豁免和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的理念。正如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司法豁免是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他国家司法人员的豁免权大多是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如德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因此,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法官责任追究不能以侵害审判独立为代价,否则审判责任制效果只会适得其反。(www.xing528.com)
可以说,我国对法官的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立法上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实践中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利的保护,因此,为保障法官更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履行法定职责,应尽快在立法上确认相关的责任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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