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国正式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中央部门多次对“司法责任制”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例如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2015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司改体制改革方案和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是要想真正的落实好法官的司法责任制,关键就是要明确司法责任制的真正内涵,要彻底解决好法官如何对案件终身负责的这个根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那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就成了纸面上的制度。
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司法责任制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的总要求,一是赋权——“让审理者裁判”,二是追责——“由裁判者负责”。(www.xing528.com)
从法理的理想角度来说,法官的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的,是完全互相吻合的一对矛盾体,但是很遗憾,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我们的法官权利和责任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在司法实践的操作过中,仍然存在过分地强调对法官的终身追责,对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各项保护不够,最终也就背离了司法改革的目标。
可以明确的是,司法责任制是预防司法腐败的一剂良药,该制度能够让法官更加审慎行使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有利于增强法官的法律意识、廉洁意识以及公正意识,但是过分的强调司法责任制下对法官终身追责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良策,也难以催生真正的司法公正,反而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这样也就最终违背了司法责任制设想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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