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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解决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以“补植复绿”协议为载体的生态修复工作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没有硬性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要求,导致相关单位思想认识不统一,影响工作积极性。有的部门认为“补植复绿”工作不是法定职责,而是额外工作任务,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出现本可以适用“补植复绿”条件的案件,由于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迟延的现象。

生态修复工作中的问题与优化解决

1.工作衔接不畅。由于以“补植复绿”协议为载体的生态修复工作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没有硬性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要求,导致相关单位思想认识不统一,影响工作积极性。有的部门认为“补植复绿”工作不是法定职责,而是额外工作任务,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出现本可以适用“补植复绿”条件的案件,由于相关部门未及时办理,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迟延的现象。

2.制度不健全。因“补植复绿”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导致各地在规定“补植复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等方面不尽相同,容易让人产生“政出多门”的误解。从洪雅来看,虽然目前我院在全市率先设立了“补植复绿”基地,但受补种树木的有利季节和天气影响,可能出现本应立即补种的树木不能及时栽种,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同时,目前制定的《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生态损失补偿实施办案》中尚未明确树木补植后,后续养护的标准、方式和费用等,致使树木存活率不能完全保证,影响补植效果。(www.xing528.com)

3.修复范围单一。结合“七山二水一分田”的洪雅实际,牢固山水林田湖草的生命共同体理念,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城市体系,不仅需要抓好林木为主体的“补植复绿”工作,更需要在土壤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方面下功夫。受传统思维及林业刑事案件居多的司法实践影响,当前,我院开展的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工作仅适用于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还没有涉及破坏大气、水体、矿产、土地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对上述案件能否适用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缺乏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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