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是规范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检察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纠正监管活动违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被监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涵盖被执行程序每次的发生和变化的情况;完善检察官定期接待、会谈、受理申诉、回访的工作制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权益保障,解决合理诉求,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牢头狱霸”信息库和预防制度。
驻所检察室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监管场所和监所检察的新形势,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驻所检察工作水平。一是规范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检察工作机制。明确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介入的程序、善后处理及提出纠正意见等各项规定;二是建立利于信息化手段辅助办案的机制。驻所检察室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时,可以通过网络监控录像系统深挖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完善视听资料;三是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巡视检查机制。做到随时可以进入监管场所进行检查;随时可以找监管民警和被监管人员谈话,随时了解;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或者要求监管机关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确保驻所检察监督及时准确。四是建立纠正监管活动违法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被监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涵盖被执行程序每次的发生和变化的情况;完善检察官定期接待、会谈、受理申诉、回访的工作制度,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权益保障,解决合理诉求,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牢头狱霸”信息库和预防制度。“牢头狱霸”在监所内的多表现为多次犯罪、羁押时间较长人员,暴力性犯罪的人员,良好的经济条件以及与监管干警有联系的人员。对此应该全面掌握在押人员信息,建立信息库,对具有以上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应该密切关注,此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比如建议实行在押人员轮流值日、睡觉铺位轮换、定期调换监房、伤痕鉴定等制度,杜绝“牢头狱霸”现象的产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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