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权益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各自职权进行保护,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主体联系,建立日常联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重大案件协商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联合调研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完善的常态化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与党委、人大的经常性请示、汇报等工作联系。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需要党委统一领导和各级人大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及时完成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积极营造党委人大关注支持的政治环境;
二是加强与负责英烈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协调,通过会签文件、联合发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案情通报、专业咨询等协商协作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协同配合。如建立报告制度,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如对英雄烈士进行限定和认定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前提。而认定英雄烈士,属于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检察机关在诉前应当要求被侵害对象的近亲属提供被侵害对象属于英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民政部门或军队政治部门发放的“烈士证”等书证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和地方民政部门、军队政治部门建立取证配合机制,主动到上述部门调取英烈身份证明材料。如对于赔偿金的管理,检察机关应监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专门账户,或者设立英烈公益保护基金,并监督其使用。检察机关还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工作机制,获悉重大行政执法信息,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业优势开展公益受损鉴定及评估等涉案信息,共同形成保护英烈权益的强大公权力合力。(www.xing528.com)
三是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实时协调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提高办理侵害英雄烈士权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如通过检法协商,以联合发文形式确定检察机关提起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原则上则在中院以上法院管辖,由地市级院提起诉讼。受案范围严格限于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且该案件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才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免予交纳诉讼费,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前和诉中财产和证据保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支持起诉形式支持权益受侵害的英烈近亲属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可以参与诉前提供专业咨询、诉中发表支持意见等来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适当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犯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恢复英烈名誉、在媒体等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等经济内容的请求,内容上应定位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以此作为对侵权人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戒,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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