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法》中的“英烈”界定为“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英烈”系特指英雄烈士之中已经献身或身故者,尚在世的“战斗英雄”和“见义勇为英雄”就能称之为英烈;
二是“英烈”有起点无终点。自1840年中国进入近代开始,林则徐、关天培直到当代的雷锋及以后为献身或身故的英雄烈士都可以视为《英烈保护法》中的“英烈”;
三是“英烈”并不限于党内而是属于全民族。“英烈”属于全民族和国家,并不专属于某个党派,中共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涌现出来的“刘胡兰”、“董存瑞”等是英烈,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黄兴、蔡锷等也是英烈,乃至抗日战争中抗击日寇而捐躯的国民党将士,其为摆脱外来殖民侵略、争取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献出生命,因此也是英烈,但在解放战争中打内战的国民党军人则因站在民族解放与进步事业的对立面而不应算作英烈;(www.xing528.com)
四是“英烈”有战争时期和建设时期两种类型。1840—1949年及建国后的历次自卫反击作战中牺牲和以后身故的军人和非军人是英烈,如冯子材、邱少云、黄继光、张大权等。1949年之后的和平建设时期英勇献身和以后身故的公民也是英烈,如张志新、赖宁等;
五是“英烈”并不以持有“烈士证”为必备要件。很多英烈是后来追授的,如张志新烈士是在死后才被平反昭雪追授烈士的,其生前还曾被打成现行反革命。而解放前的不少烈士并没有被追授烈士,也就没有烈士证。如鲁迅就没有烈士证,但去世时其身上覆盖着“民族魂”旗帜,是中华民族举世公认的英烈;
六是“英烈”以有名有姓的个体为主,但也包括无名烈士和烈士群体。有名有姓的个体英烈容易被认定,其近亲属也方便提起保护其姓名、肖像等的公益诉讼。但无名烈士和烈士群体也应属于公益诉讼保护的范围,故意损毁无名烈士和烈士群体雕像、纪念碑和墓地等纪念设施的行为因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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