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基本任务;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合理、妥善地解决和控制民间纠纷,促进农村稳定;通过法律宣传工作的开展,使得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加强;通过组织开展回访、帮教工作,使得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使得社会稳定大局得到巩固和加强。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社会长效稳定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等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他们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主与法治以及社会法制化进程。此外,调解工作也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体现人民群众自愿、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
然而,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们已经影响到了基层人民法院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限的法官素质。低素质的法官导致法院公信力的降低,导致涉诉上访人员及案件呈上升趋势。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新的矛盾纠纷不断诉至法院,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经过不懈努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然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由于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案件质量难免出现问题:少数法官程序意识不强,仍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导致案件程序上的瑕疵;有的法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导致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偏差;个别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偏低,作风散漫,责任意识差,庭外表态随意,办事拖拉,态度粗暴,甚至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造成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上访投诉。(www.xing528.com)
(二)有限的司法独立性。法院处于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网中,为了协调各种关系,由于司法权力对地方政府权力的依附,独立的审判难以发挥作用。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弊端,独立审判这一原则并不能完全得到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区域化和人事财政的依赖性决定了法院工作的依附性。为了解决好人事安排、经费保障、法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基层法院领导要抽出大量精力来“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处理好与地方各方面的关系。而这种协调往往只能以牺牲司法的独立、平等甚至公正为代价,此时独立审判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完全体现。
(三)民众对法院的误解。随着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拓宽,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越来越广,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由于人民法院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方方面面的大量矛盾纠纷最后都汇集到法院,败诉一方当事人或刑事被告人往往因不满意审判结果而对法院有意见。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许多旧审判方式时期产生的一些不规范执法问题逐渐显现,基层法院不得不对历史偿债,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体现了国家法制的进步,而不良后果是导致一个时期信访投诉量的增加。如在诉讼阶段,不能正确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而在经济往来和其他活动中又缺乏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一旦败诉则大声叫冤;在执行阶段,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期望值过高,认为既然交了执行费,法院就应该百分之百地执行完毕,对于法院穷尽执行方法之后或因当事人确无财产而执行不能的,不理解、不认可。此时法院往往就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做说服劝导工作,以免矛盾的激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整体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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