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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诉关系,促进侦查效率与监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切实注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注重引导侦查与侦查活动监督。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通过个案的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

完善侦诉关系,促进侦查效率与监督

要切实注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首先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这就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首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及时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避免辩护人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注重引导侦查与侦查活动监督。一方面要秉持客观、中立的定位,依托审查案件发现问题。通过单个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端。通过个案的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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