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活动是惩罚犯罪,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权力机关的行为,从而保障人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重要举措。其次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以宪法和刑诉法的要求,全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活动是惩罚犯罪,但“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权力机关的行为,从而保障人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重要举措。我国司法机关乃至司法人员,长期以来没有受过法学专业训练,实践中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也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公诉人,必须要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充分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理念,并把该理念根植于心,践之于行。首先,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和处理;其次,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要使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得到更规范又具体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正确应对审判中立的诉讼模式。由于传统观念及实际工作中的优势倾斜,少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健康的诉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无论是在审查案件时或是在庭审过程当中,均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思想,这既有损检察机关及国家公诉人的形象,亦不利于其控诉职能的完成。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其次应当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超脱式凌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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