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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对公诉工作的优化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同时,对公诉工作质量和公诉检察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以审判为中心”给侦诉关系的处理构建了新的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

审判中心主义对公诉工作的优化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为提高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刑事案件在审前则应当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这必然会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则必然要求更新先进的工作理念和方式,为公诉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同时,对公诉工作质量和公诉检察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中控辩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不再是简单的了解情况和核实证据,而是要进行充分的交叉讯问、询问和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让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因此,审判者的一切心证均是来自公开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而检察机关是以提起公诉的形式参与审判活动,这就给公诉工作和公诉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以审判为中心”给侦诉关系的处理构建了新的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因此,新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使侦诉关系模式得到新的构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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