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如因意外(如生病、交通事故等),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作为法定监护人阻止对方父母的探望和护理。经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其诉至法院,主张探视权。配偶方认为,其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绝配合。我们认为,父母享有法律上的探视权。
第一,虽然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视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由于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项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情感应当得到保护。我国立法旨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视权也是依附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设的,因此,探视权实质上是基于未成年人无法表达个人真实意愿且难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状况。成年子女已呈植物人状态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需要特别保护。因此,应适当扩大探视权的客体范围,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扩大至成年子女。
第二,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也是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父母权利本位正向子女权利本位转型过渡,因此,将探视权定性为父母的一项义务更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以亲情为纽带,子女要求会见父母是基于血缘的固有权利,满足自身的生理需要。尤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更需要父母合理的探望与照顾。因此,探视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探视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父母的合理探望与护理是积极履行探望义务的表现,也是子女应有权利,其配偶不得妨碍和阻止。(www.xing528.com)
第三,法定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对其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是其配偶。本案中,配偶虽然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配偶阻止对方父母的探望和护理客观上对被监护人产生不良影响,且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
第四,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符合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探视权不仅契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