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给予(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现实重要性

给予(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现实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意见认为,祖父母对孙子女享有探视权。现行的法律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的探视权。给予(外)祖父母享有探视权,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视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给予(外)祖父母探视权的现实重要性

关于(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祖父母对孙子女不享有探视权。祖父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探视权的主体,婚姻法只赋予离婚后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祖父母对孙子女享有探视权。现行的法律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理,法律对隔辈探望无具体限制,应支持祖父母的对孙子女的探视权。

笔者认为,祖父母近亲属可以成为探视权之主体。理由是:第一,探视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视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这就给祖父母等近亲属享有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其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具有基于这种特殊的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且其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的探视权。第二,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对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都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原理,祖父母要求探望孙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另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之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实践中,大多数的祖父母还实际承担了部分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祖父母对孙子女应享有一定的探视权。第三,从探视权设立的目的来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扩大探视权的主体到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这样既不违背探视权原有的性质及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视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视权的价值取向,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www.xing528.com)

给予(外)祖父母享有探视权,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视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视权有利于慰藉长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视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视权有违探视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